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仕明,李文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702民初59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文志:原告吴仕明诉被告李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702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志返还借款58000元给原告吴仕明,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文志支付借款58000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6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吴仕明,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吴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文志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