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丽吟,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5民初941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丽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丽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5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后盖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