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勇,黄燕燕,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02民初462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勇、黄燕燕: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王勇、黄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46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王勇、黄燕燕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107159000789《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与被告王勇于2015年4月17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编号为107159000789)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编号为1071590007890001);二、被告王勇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6760.2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尚欠利息1169.13元、罚息200.33元、复利22.8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约定的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黄燕燕对被告王勇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1.53元,合计3701.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勇、黄燕燕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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