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煦,许文德,许涛,吴俊,张振华, 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许文德、许涛、吴俊、张振华:本院受理原告许煦诉被告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许文德、许涛、吴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家中长期无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代偿款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