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秦巧平,赵秀生,汤荣军,杨建平,朱荣祥,王伯康,杭国双,杭国秀,孙爱玉,邓革仙,蒋丹春,蒋金娣,陆文武,张晓花,眭春华,马国栋, 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巧平与被告赵秀生、汤荣军、杨建平、朱荣祥、王伯康、杭国双、杭国秀、孙爱玉、邓革仙、蒋丹春、蒋金娣、陆文武、张晓花、眭春华、马国栋、江苏奥佳厨具电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等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丹阳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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