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夕兵,蒋海留,江苏禹苑集团有限公司,刘贵新,侍广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海留:本院受理原告王夕兵与你、江苏禹苑集团有限公司、刘贵新、侍广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蒋海留给付工资1152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江苏禹苑集团有限公司、刘贵新、侍广友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益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