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佑丽, 仁寿县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1421民初420号,川(2019)仁寿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658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
内容
宋佑丽: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1民初420号原告仁寿县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佑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7月18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违约金281087.2元;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撤销预售备案登记手续(合同签约备案号:206932)、注销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手续(证书号:川(2019)仁寿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658号);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撤销预售备案登记手续的违约金562.17元(从2021年7月29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以总房款14054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最终从2021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5.判令原告所主张的上述第2、4项判决所确认的款项以及已支付的代偿款1047721.03元从被告购房款中直接抵销;7.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若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和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视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休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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