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济南孟鑫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孟庆国, 卡姆昂人造草坪无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济南孟鑫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孟庆国:本院已受理原告卡姆昂人造草坪无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