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永红,, 济南中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济南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8)鲁执8号之五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中弘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济南中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红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鲁执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济南中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红所持有的你公司的股权及孳息,冻结期限三年。本院向你公司邮寄送达(2018)鲁执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邮件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执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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