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景波, 青岛东森轮胎有限公司 ,济南历下新泺轮胎销售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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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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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景波、济南历下新泺轮胎销售中心: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东森轮胎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含)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