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扬州市法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永安生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永安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法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永安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邮寄、上门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货款73200元整及违约金15189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垛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