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伟玲,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602民初419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伟玲: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602民初41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2021)粤1602民初419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