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能,刘锦宏, 陕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803民初2569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锦宏:本院受理的原告袁能与被告刘锦宏、陕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803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刘锦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袁能损失181424.67元,被告陕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袁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5元,由原告袁能负担1211元,被告刘锦宏,陕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64元,鉴定费3120元,由被告刘锦宏,陕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