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金凤,谢菊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23民初41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菊红: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523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金凤欠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