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饶维初,饶道苗,饶道新, 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温州欧乐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饶道新(330327195407183255):本院受理原告饶维初与被告饶道苗、饶道新、温州欧乐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1年9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