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亚军,金洪国, 江苏润泰胶业有限公司 ,上海鲁晨玻璃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鲁晨玻璃厂、钱亚军、金洪国: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润泰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鲁晨玻璃厂、钱亚军、金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48320元及利息7750元(利息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以48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并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483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部分由法院退还。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