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淑雅,马金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675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淑雅诉马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2民初1675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马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淑雅货款人民币184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0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