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淑春, 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烟台方正建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郝淑春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