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舒存磊,瞿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225民初72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沅陵县麻溪铺镇千丘田村毛家溪组瞿标(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6某某某某061X):原告舒存磊与被告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72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瞿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舒存磊借款16 28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 559.27元;二、驳回原告舒存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舒存磊负担54元,被告瞿标负担2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