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丽庭,张玉桶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3952号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玉桶:本院受理原告马丽庭诉被告张玉桶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张玉桶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23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玉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马丽庭致歉,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本院审核;二、被告张玉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丽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暂计560元(原告马丽庭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玉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