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子祥,蔡廷龙,张有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烟台鑫盛物流有限公司淄博途顺运输有限公司烟台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淄博潮轩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蔡廷龙、淄博潮轩运输有限公司、淄博途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有德、烟台安泰物流有限公司、烟台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子祥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2号海州区法院),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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