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庞旭,林明桦,林志婵,李元明,莫东明, 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8)粤0891执166号之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明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明桦、林志婵、李元明、莫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庞旭申请本院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变更为申请人庞旭,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经听证、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庞旭依法受让本案债权,依法作出(2018)粤0891执16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庞旭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91执16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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