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伟东, 四川新博新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3民初3034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伟东: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博新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3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租金458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4585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