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方清,杨涛,熊军, 四川久盛农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21民初448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久盛农业有限公司、杨涛:本院受理(2022)川0121民初448号原告贺方清与被告你们、熊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86306元及利息(暂计)21515元(截至2022年3月1日)。2021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186306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