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正天,赵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548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明:本院受理原告汤正天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汤正天归还借款7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