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敬歆,第三人-魏钟鸣,夏全兴,王兰兵, 崇州市崇阳和纪堂足浴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713号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钟鸣:本院受理崇州市崇阳和纪堂足浴服务部与敬歆,第三人魏钟鸣、夏全兴、王兰兵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敬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崇州市崇阳和纪堂足浴服务部49,600元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敬歆于2021年12月28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