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中均,宁小斌,张禄珍,施尚毅,陈帮云,袁万勇,杨琼年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0民初773、1151、1148、766、1153、772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琼年: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0民初773、1151、1148、766、1153、772号原告陈中均、宁小斌、张禄珍和施尚毅、陈帮云、袁万勇分别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五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你分别支付工资4万元、4.3万元、1万元、5.2818万元、0.52万元、2.6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10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云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