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阳,王莹莹,钮伟丰,钱月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钮伟丰(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钱月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叶阳、王莹莹诉被告钮伟丰、钱月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钮伟丰、钱月萍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