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水莲,郭荣,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226民初572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水莲、郭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莲、郭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水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5928.76元及利息(以代偿款65928.7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水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保全费704元;三、被告郭荣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水莲、郭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