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志立,第三人-王静, 四川省弘马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林力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1566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静: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弘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林力商贸有限公司、王志立、第三人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91民初15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林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81152.37元及利息(利息以281152.3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志立对被告重庆林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空港新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