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汉岳,丘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1481民初89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丘富:本院受理原告肖汉岳诉被告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丘富,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公园大地花园六期18栋A座1302)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481民初89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购房款500000元给原告;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款60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13日至归完购房款之时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婷、人民陪审员许利英、人民陪审员李春辉,书记员翁勇鹏。本院定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兴宁市叶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缺席作出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