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学超,郭军忠,刘绍丽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人民法院
内容
郭军忠、刘绍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学超与被执行人郭军忠、刘绍丽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郭军忠、刘绍丽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军忠、刘绍丽名下坐落于招远市泉山路南建筑公司7号楼462 户住房一处。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对查封的楼房进行评估拍卖,2019年10月23日经山东天陆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对招远市泉山路南建筑公司7号楼462 户住房一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419960.92元,经变卖买受人徐永禄以二拍流拍价(即285600元)接收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郭军忠、刘绍丽在2021年1月21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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