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方强,庄巧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35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巧鸾: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邱方强与被告庄巧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357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庄巧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方强偿还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8年10月27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6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613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7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庄巧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