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丽军, 苏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丽军与被告苏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木渎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