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国胜,姜玉春,李秀琼,潘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4民初11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秀琼、潘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1113号原告吴国胜、姜玉春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0元,并以3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432000元,按年利率15.4%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利息83160元,剩余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5.4%,主张至本金付清之日,暂合计8751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