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艳, 中海(辽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9150号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9150号原告中海(辽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美服务费21090.04元及医美服务费逾期违约金(自2021年8月8日起以未支付金额21090.04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32%计算,支付至被告完全还清之日止,此项违约金起诉时暂计至2021年9月9日为296元),并向原告支付因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23386.0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晋阳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