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华开,刘安辉,郭桂兰, 青岛盛福康综合门诊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1民初17967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安辉:本院受理原告胡华开与被告刘安辉、青岛盛福康综合门诊部、郭桂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1民初179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江路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