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海燕,韩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冰:本院受理原告孙海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4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到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