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妙翔金属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泾县顺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妙翔金属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泾县顺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妙翔金属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