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建玉, 陕西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建玉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