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馥郁,翁鑫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鑫波:本院受理原告魏馥郁与被告翁鑫波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