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耀龙,韩超,张华,成永福, 陕西耐特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凯鑫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2)陕0112执异1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耀龙、韩超、张华、成永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凯鑫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耐特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凯鑫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陈耀龙、韩超、张华、成永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陕011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执行局204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