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玉侠,鲍伟,袁泉, 陕西天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鲍伟、袁泉、陕西天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玉侠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影路法庭4层4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