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佩玉, 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 ,府谷县鑫龙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佩玉诉被告浙江汇邦置业有限公司及府谷县鑫龙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