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阳,沈练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404民初5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练威:本院受理(2022)苏0404民初564号原告周阳诉被告沈练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告当事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称,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65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的20%计算,并且追偿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