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全喜,潘全勇,何胜松,翁大双, 金华市驿佳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利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菲立化学工程(遂昌)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水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商丘利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MA3XAQC123):本院受理原告菲立化学工程(遂昌)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利运物流有限公司、李全喜、济源市宏发汽 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水支公司、金华市驿佳物流有限公司、潘全勇、何胜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翁大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商丘利运物流有限公司、李全喜、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华市驿佳物流有限公司、潘全勇、何胜松共同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2万元整,各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水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丽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向萍、麻月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5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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