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英,金华分公司,程棣华, 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709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程棣华:本院受理原告余英诉被告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程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余英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