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福冬,蒋方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83民初31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方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梅溪镇大滩头村大滩头三组71号):原告张福冬与被告蒋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3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判决如下:蒋方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福冬借款本金26800元及其利息(以26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1元,由蒋方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