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菱电电梯有限公司 ,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480000元及约定违约金24000(未付金额的5%)。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2年5月1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