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实琼, 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02民初3454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实琼公民: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实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采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发出公告,向你送达(2021)粤1402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实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5日内,支付购房款5万元,给原告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二、被告刘实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5日内,支付从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给原告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4.44元,由被告刘实琼负担56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